【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释——平等

关注平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何为平等

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

(1)人格平等。人们之间尽管存在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生活等方面的差别,但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

(2) 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必须清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制止任何人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使人的潜能和实现具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机会平等表现在经济领域要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表现在政治领域则要求人人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社会的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等。

(3)权利平等。人们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权利(当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社会的平等,应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统一。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


平等的相关类型

1、平等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

人权平等意味着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绝对平等,但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再分配以及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换言之,人权平等并不排斥社会公正。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核心理念与行为准则。

国家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权,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基于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正如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讲所有的人都应同等地对待。”

2、法律平等

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更是当今社会人们经常议论的焦点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平等保护人权,是人权平等保证书。平等保护人权业已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早在17世纪,资本主义许多国家法律就规定了民主的政治制度,普遍确认了“主权在民”的法律原则,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国人民。我国《民法》在平等保护人权方面已经具有明确规定,但在内容和司法实际操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完善和监督实施。


平等的名言


01: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康有为

02: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

——林肯

03:平等或许是一种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力量使它变为现实。

——巴尔扎克

04: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

——托·杰弗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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