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犯罪画大饼 不义之财不可取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是B公司养老分公司总监,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招聘相关业务人员,通过发传单、组织参观、发放礼品、承诺高息返利等形式公开宣传养老会员制服务,与被害人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承诺7%至12%的收益,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再由会计人员将资金转入B公司,返利后被告人周某拿取底薪并按比例将提成据为己有,以达到非法集资获利的目的,在出现资金链断裂时无法将资金返还给参与集资的老年人。经审计,在该分公司经营范围内涉及投资的投资人230余人,吸收公众存款490余万元。后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


  法官释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切不可取。本案属于典型的假借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应认识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最高的量刑档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法分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于投资人而言,结果却相差无几——钱款投出后,打了水漂,较难追回。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有效实现养老防诈,需要老年人及其亲属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老年朋友们应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识诈防骗能力,面对不法分子的游说与诈骗,时刻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点陌生链接,不信陌生来电,未经核实不透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及财产信息,办理财产相关业务时,在不十分清楚办理情况时,绝不告知他人短信验证码。勤于留痕,善于辨别,勇于拒绝,沉着冷静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的亲属要多倾听并询问家中长辈的需求与难处,多关爱长辈的身心健康,多提醒老年人谨防诈骗,担当家中长辈的“技术顾问”和“防骗雷达”,做好老年人最亲密的坚实后盾。

如果老年朋友们正在受养老诈骗所扰或者已经被骗,请举报涉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或立即报警。涉养老诈骗亦可能存在涉黑涉恶等有组织犯罪行为,若不法行为可能涉及有组织犯罪,也请举报涉黑恶犯罪线索。同时欢迎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养老诈骗线索,共筑防线,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肖楠 孙婷婷 吴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