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一起砂石料厂砂石物料未覆盖违法行为
房山区青龙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问题线索,对辖区内一砂石料厂存在堆放大量砂石物料未覆盖的行为开展检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砂石料厂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该砂石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提示:建筑材料如砂石、水泥等应妥善存放于密闭仓库,若条件限制无法密闭,则需设置高于物料堆放高度的围挡,并采用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扬尘。
下一步,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社区、村、企业,以案释法,积极开展扬尘管控普法宣传,同时加强问题点位“回头看”,定期复查,切实守护区域良好生态环境。
信息来源:房山区城管执法局
本期编辑:刘颖
内容审核:吴泽民 朱秋菊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