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不能“盲目”办,这些事儿您清楚吗?


近日,针对市民对办理

“失业登记”相关业务

存在的认知误区

房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进行了权威解答

和方方一起来看看吧~

Q

只要办理了失业登记就能领“钱”?

A

领取失业待遇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达到规定条件,即便办理了失业登记也不能领“钱”。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Q

办理失业登记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所以大家“能办就办”?

A

办理失业登记后,个人的社保及工作履历会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本人要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之后,再按需办理!

1.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解读: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养老待遇中断,不计入工龄。对于按现行退休政策(男60,女50)测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人来说,需慎重考虑是否办理失业登记。

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停止计入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解读: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可享受医疗待遇,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入,即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在此期间中止计数。

3. 暂无工作经历

办理失业登记期间,个人工作履历中将出现一段时间的空档,个人需慎重考虑该职业空档期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工作不连续有可能导致求职竞争力下降,所以领取失业待遇不是为了“养闲”,抓紧就业尽量缩短失业期才是根本,找份工作才是长效“饭碗”。

求职就业可关注房山区人力社保局官方就业平台“房山就业”微信公众号。




Q
“失业登记”不适合哪些人办理?
A

如果我们把失业作为某个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一个暂时的、过渡的状态来考察,那么,失业保险制度既有救济意义,也有推动意义,即在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推动其尽快结束失业状态重新就业。所以没有求职意愿的人员不适合办理失业登记。




Q

确实没有工作,社保又不想断档,有解决办法吗?

A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规定“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在上款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费”。

解读:房山区本地城镇户口人员,可到房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社保中断。

符合“灵活就业”政策条件的,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本期编辑:李惠旸 张焱 杜菲菲

信息来源: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核:武宏 巴金鹏 刘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