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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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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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自我防护和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的义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个人应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2.参与、协助、配合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

3.接受预防措施和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个人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发生地的公民有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7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主动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配合采取医学措施的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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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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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1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2

治安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3

刑事责任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8条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二)不服从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三)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四)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五)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