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命令如下:

  一、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5日,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点篝火、烧香烧纸、野外烧烤;在山区林地通行的机动车辆,必须严防漏火、喷火;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命令有效期至2023年4月15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2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