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特性,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不同环节提出了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只有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方面的规定,才能有效防止产生化学反应,减少事故发生风险,保护人员与设备安全。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在库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硼酸(共计15桶,每桶200kg,共3吨),库房内还混存有EDTA、硼酸钠、氯化钠等其他化学品,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硼酸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前将相关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4月11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明接受调查询问。同日,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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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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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该案例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的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员工开展法规学习,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还要积极掌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对其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采取正确合法的储存及日常管理方式,同时也提醒同行业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

储存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确定储存设施设备和条件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当,极容易引发泄漏、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后果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还会造成污染环境等危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具体要求包括:第一,储存地点应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特殊储存要求。第二,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三,对于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