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近日,房山区长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5家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中一家企业刚刚结束喷漆作业,但喷烤漆房吸附箱内的活性炭发白失效,不能起到异味吸附和废气处理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属于机动车维修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在次日进行了复查。企业已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更换了新的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鉴于该企业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企业进行了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醒。


为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房山区城管执法局持续加强对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指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执法现场教学培训,提升一线执法队伍的实践操作水平,加深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实践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提升下放职权的执法能力,并向企业做好普法宣贯工作,减少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期编辑:刘颖  陈宇凡

信息来源:房山区城管执法局

内容审核:吴泽民 朱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