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
〈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快递暂行条例》填补了
快递业绿色发展方面的制度空白
是我国快递业绿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修订后的《快递暂行条例》,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鼓励快递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的同时,针对绿色包装成本高的问题,规定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 针对商品生产端、销售端源头治理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快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
- 针对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较低的问题,《条例》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1750亿件,已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人均接收快递超120件,但同时也带来包装物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等多方面措施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华荣表示:修订后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了快递业绿色发展的目标、原则和路径,将我国这一全球快递业务量最大的国家引入快递业绿色发展的法治化新航道,为我国快递业树立明确的制度导向。修订后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同的责任主体在快递包装设计与制造、减量与替代、作业与流通、废弃与回收、再生与循环等全链条各个环节上的不同责任,确立了快递包装治理的分工合作机制。修订后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快递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是否落实快递包装有关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包装意识。
- 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包装操作技能培训。
- 行业协会应当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回收包装物等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此次修订《快递暂行条例》,“全链条治理”成为核心关键词。强调快递企业、上游生产商、电商平台等各方应共同承担责任,形成合力,我国的绿色快递将从包装治理到全程发力。
快递业包装物主要包含运单、编织袋、塑料袋、封套、瓦楞纸箱、胶带等,以及大量缓冲气泡袋、气泡膜、发泡塑料等填充物。其中,纸质类快递包装材料有90%能被回收利用。

包装绿色化,既要可循环,也要做“减法”。
- 包装方面,包装箱瓦楞纸5层减为3层,减量达40%;胶带宽度60毫米减至45毫米以下,减量达25%。
- 材料使用上,重金属和溶剂残留超标包装得到有效遏制。248个产品通过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
今年以来,主要快递企业加大可再生能源投资力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全行业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保有量超7万辆。新型智能设备加快推广,行业应用无人车近千辆、无人机超300架,实现无人机配送快件近300万件。
专家表示,这次修改不仅是快递行业的“环保考验”,更是一场生活方式变革。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环保中心)副主任朱丽表示:全链条共同发力是实现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标本兼治的关键。实现法律与标准、政策协调衔接,标志着快递包装法治实施体系进一步完备。
《国务院关于修改
〈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对《快递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快递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保障安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章名为“快递包装”,包括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快递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推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加强对其从业人员快递包装操作技能的培训。”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包装意识。“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回收包装物等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落实快递包装有关管理制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的快递包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或者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改为第六条、第七条,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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