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银行卡刷流水轻松赚钱?当心变成诈骗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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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底,吴某某通过社交网站结识一名自称国家乡村振兴局扶贫办工作人员的男子,对方声称可为贫困人员发放扶贫款。经济拮据的吴某某信以为真,随即提交了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经“审核”,对方告知吴某某符合领取128万元扶贫款的条件,但以银行卡流水不足为由,要求吴某某刷银行流水提高收款额度。急于获得扶贫款的吴某某按照对方的指示在手机上下载远程操控软件,并提供转账密码让其操作自己的手机,将钱款转入银行卡再转出刷银行流水,并获取了千余元的好处费。此外,吴某某介绍自己的好友张某某参与此事并获取介绍费500元,还在张某某对钱款来源表示怀疑时教唆张某某用“为了贷款才刷流水”的话术应对警察。最终,因二人账户涉及多起诈骗资金流转,受害人报案后,吴某某、张某某被抓获。

检察履职

吴某某到案后起初拒不认罪。检察官通过审查其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吴某某主观上明知卡内资金涉嫌违法。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吴某某最终认罪认罚。2025年3月,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吴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不法活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还介绍张某某共同参与,两人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超过30万元,被骗资金超过3000元,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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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01

警惕“免费福利”陷阱,面对来路不明的免费巨额资金,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无偿扶贫款”“黑户贷款无需还款”等话术。

02

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账户,实质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也已涉嫌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03

主动防范风险,增强法律意识,发现可疑“刷流水”“走账”等广告宣传应立即报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