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做平安“驶”者,不当交通“醉”人

方向盘在手

掌控的不仅是车辆的方向

更关系到自己与他人的人生轨迹

一杯酒与一生安

孰轻孰重?

切勿让一时的冲动与侥幸

毁掉所有的幸福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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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5年2月,宋某某与友人聚餐饮酒后驾车行驶,发现前方有交警夜查酒驾。为逃避检查,宋某某快速倒车,将负责在后方拦截的协警杨某撞倒。随后,宋某某在行驶道上逆向掉头,并沿逆行方向行驶500余米,至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驶回正向车道,再经红绿灯路口右转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逆行期间行驶速度高于62.6km/h,低于67.5km/h。2025年5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律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此罪中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危害结果或可能造成的危险在行为前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因此,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可能性。

本案中,案发道路是一级公路,系城市主干道,车流量大且行车速度快。宋某某占用正常行驶车道逆行掉头并逆向行驶,很可能造成快速行驶的车辆或非机动车、行人避让不及,进而造成不特定人的死伤。宋某某将他人的生命、公共安全置于随时会发生的危险中,并且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属于制造了危及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具体危险。因此认定宋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商务宴请、朋友小聚等场合总免不了饮酒,但酒精会严重影响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请务必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切勿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