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主 房屋出租也应避“雷”避“坑”
广大出租房主们
今天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房屋出租过程中
该如何避“雷”避“坑”
为房屋出租上一把“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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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出租房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果断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亦有规定,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房屋出租人如果发现了 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等治安问题线索 却置之不理或隐瞒不报 结果是轻则被罚款 重则被行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那如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呢? 定期检查! 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 完成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并且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出租房屋 👇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因此,广大房屋出租人
绝不能一“租”了之
当个“甩手掌柜”
房屋承租人亦应遵规守法
切莫坑了房东、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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