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 特殊作业现场无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房山区某危化企业被处罚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

     吊装、动火等危险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在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协调、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法律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曝光一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安排专人在特殊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警示各单位吸取教训,落实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  

     房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单位进行吊装作业和动火作业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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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单位存在吊装、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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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案件启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开展特殊作业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