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筑牢平安生活防线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房山警方组织警力深入辖区,持续加大对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为居民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案例警示1: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窦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的出租房屋门锁损坏,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民警之前已经提醒,但李某仍未改正,致使该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李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2: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良乡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朱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处以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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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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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房山警方将持续深化出租房屋常态化检查,以精准监管护航平安房山建设。同时呼吁房东、租客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登记,共同消除安全隐患,共创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