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筑牢平安生活防线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窦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的出租房屋门锁损坏,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民警之前已经提醒,但李某仍未改正,致使该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李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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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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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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