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房山区发布

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点篝火、烧香烧纸、野外烧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在山区林地作业和通行的机动车辆,必须严防漏火、喷火;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命令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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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森林防火区

山区和丘陵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有林单位的有林地及其边缘外侧50米范围之内。

山区乡镇包括:河北镇、佛子庄乡、南窖乡、大安山乡、史家营乡、霞云岭乡、蒲洼乡、十渡镇。

丘陵乡镇、街道办事处包括:燕山办事处、城关街道办事处、张坊镇、大石窝镇、长沟镇、韩村河镇、周口店镇、青龙湖镇的山区和丘陵部分。

重点有林单位包括: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石花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燕化公司、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云居寺文物管理处、周口店林场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

平原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千亩以上的成片有林地。

(二)二级森林防火区

山区和丘陵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宜林荒山及其边缘外侧30米范围之内。

(三)三级森林防火区

以下地区的国有、集体、个人经营的速生丰产林、苗圃、果园、高速路绿化带、护岸林、护路林、农田林网等为三级森林防火区。

1.西潞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办事处、阎村镇、新镇、石楼镇、窦店镇、琉璃河镇、良乡镇、长阳镇。

2.城关街道办事处、张坊镇、大石窝镇、长沟镇、韩村河镇、周口店镇、青龙湖镇的平原部分。